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JOURNALOFRENMINUNIVERSITYOFCHINANo�2�2011*本文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重点标志性研究基金项目�文化遗产法学�的中期成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模式的质疑*郭�禾[摘要]�国内外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公权力适度干预,帮助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另一类则是设立私权加以保护,比如以知识产权或者特别权利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支配权赋予特定的民事主体。比较两种保护模式可以发现,私权保护模式不仅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和发展,而且与我国的长期利益相悖。同时,将作为私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内容仅仅限定为一种人格权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知识产权;保护[作者简介]�郭禾: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100872)一、引言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在全球范围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在国际社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于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全国人大在2004年已经批准加入该公约。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则创设了专门论坛讨论民间文艺和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国立法机构也正在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各省级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各自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或办法。围绕这一问题,各国学术界亦有大量的论文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间文艺及传统知识的保护,其中有不少文章或著作专门讨论以知识产权[1]或者专门的传统资源权[2]等的方式保护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3]。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除了少数极端分子外,绝大多数人对此都不持异议。但是,以何种方式予以保护,保护的含义是什么,学术界和实务中均有不同的看法或做法。笔者以为这是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目标是遗产的传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在本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达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4]我国国务院于2005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