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类型———兼论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司法审理竺效*内容提要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侵害行为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导致了一个完整不可分的损害,但无法查明实际致害人的侵权行为形态。就其责任承担和分担而言,司法实践中,若案件中数环境危害行为人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过失或者故意与过失结合的情形,则应将之定性为共同侵权行为。反之,则可应用“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划分理论”,即可再根据其中“单个行为是否均能够造成环境侵权损害”和“最终所表现的同一不可分的环境侵权损害是否能够由导致损害的某单个行为独自造成”两个因素,将涉案行为分为四类,其中环境聚合危害行为应定性为多数人无过错联系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环境加算危害行为和环境叠加危害行为应定性为多数人无过错联系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环境择一危害行为则应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进而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条款。关键词环境侵权致害人不明无过错联系责任承担责任分担一、问题和命题的提出本文所讨论的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即数个)环境侵害①行为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导致了一个完整不可分的损害,但无法查明实际致害人的侵权行为形态。②如果根据环境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数量不同,将环境侵权责任形态③分为环境侵权单独责任④和环境侵权共同责任⑤,则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就属于后一类,其责任承担理论需解决数致害人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负担问题和致害人间最终责任的分担问题。⑥在司法实践中,环境侵权单独责任承担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责任人为自己所管领的物件(如,污染设施、设备、污染物)导致的环境侵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最终实际承担赔偿责任主体的数额如79*①②③④⑤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陈泉生教授将其定义为,“因人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污染或破坏,从而侵害他人或相当地区多数居民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及其他权益,或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法律事实”。参见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275页。王竹博士认为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指“数个致害性行为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但无法查明实际致害人的数人侵权行为形态。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共同危险行为”。参见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的一般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