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论地方政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权与责史际春[提�要]既要保证地方政府有足够的激励以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又不能允许其�脱法�,关键在于地方政府的权责匹配并予落实。应当探索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的制度架构以确保地方拥有发展的激励和约束,在此基础上推进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分权,并通过科学、合理的问责制对地方政府治理予以规制。[关键词]地方政府�地方所有�分权�问责制[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14X(2011)04-0227-06在�十二五规划�元年讨论推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整体战略和制度建设,首先要认识到一个被实践证明了的道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和社会改革成就卓著的最主要原因和动力之一,是地方政府通过投资、经营、管理、竞争等各种方式密切参与到整个经济和社会改革之中,成为一股�内生因素�。所以�十二五�的成功,也断然离不开地方政府在经济增长和社会改革上的进一步作为。但毋庸讳言,地方政府在多年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GDP至上、环境污染、社会保障建设不力等,削弱了整体改革的绩效。改革中的问题应当通过深化改革予以解决,要在保证地方政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解决相关负面问题,避免落入�脱法�状态,关键在于明确地方政府的权与责。一、通过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确保地方的经济和法律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级政权在经济意义上必须具备三个要件:财政权、发债权和所有权。这与企业是相似的,没有独立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就不可能有稳定、可靠的激励;没有发债权,地方政府就会面临融资难的局面,无法在经济社会建设中施展拳脚;而如果没有所有权,财政权与发债权也就失之依归。包括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我国一直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即国有资产由国务院统一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各级地方只对相应的国有资产享有管辖权,地方管辖的财产投资经营时的正式的说法是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而不享有所有权。虽然在实227践中地方政府基于对国有财产的管辖权和出资人身份,仿佛就是所有权人,但中央对地方财产所保留并随时可付诸行动的上收、下放、调拨、重组等超经济权利,一直是制约中央与地方建立合理分权体制的一个障碍,也构成了对公有制财产关系、市场经济和生产力的隐患及实际损害。无论于理论抑或实践,在制度上实现央地分别所有都是理所当然、势之必需。于理论而言,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