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民主与法制时报/2011年/5月/30日/第B03版法域专家共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讲人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编者按:中国法学会与清华大学联合主办的中国法学创新论坛从2009年开讲,已经连续进行了5期。罗豪才、李龙、张明揩、季卫东已经成功讲授了4期,打造出中国法学高级交流传播平台。5月21日,第五期中国法学创新论坛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飏出席并致词。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范愉教授向与会人员分享了她多年的研究课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可持续发展:如何在转型社会中实现善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做了精彩点评。思想的碰撞、理论的交锋、实践的期许融合在一起,可谓一场丰富的法制饕餮盛宴。这里,编者将此次论坛的主要观点提炼出来,分享给读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善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主体的多元,从司法、行政到民间以及部分私力救济;解纷方式的多元,包括通常协商、调解和裁决的方式。解纷依据的多元,包括国家的法律和大量社会规范。中国本身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对司法程序、诉讼程序的建构还在进行中。我们主张在法制发展建构的初期或者过程中,同时着眼于非诉讼程序的发展和建构,并且考虑到诉讼与非诉讼二者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中国纠纷解决的特殊性和转型社会的需求、体制、治理传统和司法的特点。自古以来中国的审判体系或者诉讼体系就与协商式的纠纷解决方式高度融合,整个诉讼体制带有非正式和正式性结合的特点。在推进法治和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有利于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生态平衡和社会治理的良好效果,而且可以缓解法制现代化与本土社会和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其具体意义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障法制的循序渐进发展及法制现代化的实现;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压力;为当事人提供实现正义、获致救济的多元途径;促进法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期,还存在着一些特殊问题没有解决,没有一个彻底解决的良方,也不可能建立一个完美的制度。这些转型期的特点决定公众尽管对国家公权力救济有强烈诉求和依赖,但司法和判决在纠纷解决方面的效果却并不理想,而通过协商性、非诉讼方式在应对这些问题时具有特殊价值和意义。大家都知道,法院提出调解优先的背景,一个是解决案结事了,一个是解决所谓的案多人少。虽然多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