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4http://www.infoip.orgELECTRONICSINTELLECTUALPROPERTY一丝不苟的法律精神不拘一格的务实态度——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进口日本海带贸易机会”纠纷的判决【摘要】这是一个有新意的判决。原告通过固定模式和渠道,长期享有向日本出口海带的配额,形成稳定的贸易关系。被告原为原告职工,因工作之便,熟稔客户及相关业务,辞职后,旋取代原告,将海带配额贸易据为己有。一审判决认为,该配额虽非商业秘密,却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商业机会”,是法律应保护的对象。被告利用原告商业信誉,取得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词】贸易机会不正当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刘春田/文近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青岛中院)(2007)青民三初字第136号判决书,对“出口海带贸易机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特定条件下形成的“贸易机会”,属于企业的正当权益,法律予以保护。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他人的“贸易机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该判决依据民法的精神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能动地运用法律条文,直面挑战,力排众议,实事求是,对在实践中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具体社会问题,给予客观、理性、合乎法律的认定,做出了中庸、公允、平和的说明。该判决是一份彰显法律公平、正义原则和司法抑恶扬善品质的优秀法律文书,体现了合议庭法官去伪存真、一丝不苟的法律精神,和积极进取、不拘一格的务实态度,值得一读。通过这样的判决,既可以向社会准确地传递法律的真谛,更为可贵的是,它可以通过个案之力,推动公众对我国法制的信赖。案情概要如下:原告山东食品进出口公司(下称山东食品)长期从事对日海带出口贸易。上世纪60年代起,日本政府对海带进口实行配额管理,并委托“北海道渔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下称北海道渔联)负责进口配额的分配。1972年起,北海道渔联将从中国进口海带的配额分配事宜,委托给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中粮国际)。嗣后三十多年,日本从中国进口海带的配额,一直稳定地分配给中粮国际和本案原告等四家公司。其中,原告山东食品通过几十年的经营,与日本客户建立了互信的商业关系,获得了相对稳定的“贸易机会”。按照日本进口海带配额办法,向日本出口海带也成为原告的主要经营项目。被告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原系原告公司职工,从1986年起,就在山东食品工作。2000年马达庆调入由山东食品投资的山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