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研究之转型中国法学需要关注学说史研究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无论人们是否承认、评价如何不同,学术的历史脉络与生命是连绵不断的,处于无法隔断的历史进程之中。对一门学科而言,学说史研究是研究该学科产生、发展与演变的学问,体现了以历史视角把握该学科发展脉络的内在要求。一门学科只有了解自己的过去,才能在继承与批判的基础上把握现状与未来。在法律制度、法学思想与法学学说三者关系中,法学学说史的研究对于法制发展有重要影响。研究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学学说,可以寻求法学研究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相关性因素,获得对法学的整体性认识,同时对当前的法治发展产生推动作用。不论是对于法学研究还是对于法治建设而言,学说史研究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法学学说与法治发展存在互动关系。法学学说的发展积极推动和促进法治发展,同时法治发展又进一步促进法学学说的发展。首先,法学学说是一个国家的法学研究者关于本国法制与法学发展历史的一种系统化、体系化的理论总结,是对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高度概括,也是对本国法律文化和法治传统的高度凝炼。在法制与法学发展史上,一种或某些法学学说的出现,往往标志着这个国家特定时期的法制发展达到了一个较高的程度。而每一个新的法学学说的出现,通常又会引发学界对该种学说的争论,这些学术争鸣又在另一个层面上推动了法学的发展。其次,一个国家法制的发展并不是孤立的,往往和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交相辉映,而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的发展构成了法学学说发展的基础和根源。作为一种体系化的理论形态,法学学说的形成,要仰赖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法治发展。也只有在法律得以充分发展、法律信仰得以充分彰显、法治理想得以充分实践的社会中,法学学说的形成才能水到渠成。否则,单靠个别学者的单薄之力,在书斋中难以构建起一套成熟的法学学说。法学学说是中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背景,通过研究法学学说史,有助于寻求法学的思想性与本土性。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与大约同时起步的经济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相比,法学在学术的思想性、主体性和前沿性等方面存在着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由于我国法学界普遍缺乏对本国法学发展的学说史、思想史等基础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无法从学术的历史源头中吸取营养,知识体系正当性的基础比较脆弱,缺乏学术传统,不能理直气壮地坚持知识的主体性,对学说史的体系化研究成果寥寥无几,导致法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性和创新性不够突出,有的研究成果以致沦为闭门造车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