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COPYRIGHT21CHINACOPYRIGHT中国版权理论探索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影响,一直是知识产权界的关注重点。大量的作品在互联网中被免费传播、侵权人众多而分散、执法难度增大,都是不争的事实。在应对策略方面,一种观点坚持传统的“依法威慑”思路,主张加大处罚力度,尤其包括技术制裁(例如有条件地剥夺侵权人接入互联网的机会)、刑事处罚、高额赔偿等救济手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强化执法收效甚微,运用不当还有可能阻碍新技术的运用,真正有效的方法是促进商业模式的创新,使传统版权产业可以在网络环境中保持竞争力。2011年,英国的伊恩·哈格里夫斯(IanHargreaves)教授受首相之托,完成了一份题为《数字机遇——对知识产权与增长的考察》,①对知识产权制度如何进一步推动英国经济的增长进行了研究。报告提到,很多权利人要求更为严厉的执法,例如对在线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处以比非在线行为更高的刑罚、提高赔偿额等。但哈格里夫斯却认为:用强化执法来取代对数字化许可的改善和版权法的现代化,是一种错误的立场。应当避免单单依靠更严厉的执法来解决侵害版权的问题,政府应兼顾四个方面:更新版权法;教育;执法;鼓励开放的且具竞争性的许可市场、催生更多的价格能吸引消费者的合法数字化内容。在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的两种思路之争,其核心在于如何看待知识产权法与市场的关系,应该单靠法律还是依靠法律与市场的合力。知识产权法是与市场竞争密切相关的法律,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近代以来,技术的发展大大降低了模仿的成本、提高了模仿的速度,使创新者很难通过占据市场先机这一自然的竞争机制得到回报,故而知识产权法介入市场,人为地以法律手段为创新者维持一段时间的先机。本质上,知识产权法是市场失灵的弥补机制。但是,竞争毕竟首先是市场问题,知识产权法并不能完全取代市场的功能,“在二者关系上,若没有特别必要,应该主要依赖市场所存在的激励机制。”②事实上,法律创设往往是对市场智慧的确认,例如集体管理制度就是权利人自己探索的收费方式,并不是法律的发明。法律与市场应该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法律保护应激励市场创新而非导致市场惰性,应提升市场效率而非加大交易成本。所以,在评估知识产权法对某一问题的回应方式与程度时,首先应该判断:1、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市场环境还是法律环境?2、法律介入的程度对市场发展可能产生何种影响?在互联网时代之前,每一次新技术的出现都会引起著作权制度的变革,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