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特稿SPECIAL文/韩大元宪政理想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体现。实现社会主义宪政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理念与目标。建设社会主义宪政本栏责编:董金鹏Thinkerdong@hotmail.com41本刊记者马良摄总第18期2012年第4期42特稿SPECIAL记得21世纪80年代初期,人们还不能公开谈论“人权”一词,有些人把人权视为“资本主义”的概念,似乎人权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品”,社会主义与人权价值是格格不入的,两者不可能兼容。但人类普遍性价值与共识是无法改变的。如今,人权一词已庄严地写在共和国的宪法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的核心价值观,成为政府、民众、学术共同体分享的理念。不过,当前人们对“宪政”一词还有不同看法。这反映了人们对宪法的功能与国家治理方式的不同理解,以及对宪政普识性价值的不同认识。其实道理很简单,有宪法,就有依照宪法实施的政治,就有实现宪法的一套规则与程序,而这种程序、过程和规则体系难以包括在静态性的宪法概念之中,需要用宪政一词加以概括和反映。社会主义与宪政理念社会主义与宪政价值的兼容性同时体现在宪法上。毛泽东曾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宪法确认或规定的一系列制度与原则为实现宪政提供规范的基础。我国宪法规定的民主制度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等。宪法通过确认这些民主制度,规定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宪法将法治、人权、权力分工与制约等有机结合起来,构成了宪政的内涵。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宪法的目的是实现社会正义,使人民享受尊严与自由,建立社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制定宪法、修改宪法以及实施宪法的过程就是实现社会主义原则与理想的过程,而社会主义理想就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幸福生活。虽然社会主义宪法实践曾经出现过挫折,没有很好地完成宪政的时代课题,但社会主义一开始与宪政的理想是相统一的,并不存在价值上的对立。实际上,作为近代宪法和现代分水岭的“魏玛宪法”的价值体系中包含了一些社会主义的理想。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政治哲学、人民当家作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等实际上包涵着丰富的宪政理念,体现着不同形式的宪政元素。某种意义上讲,宪政理想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体现。实现社会主义宪政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理念与目标。在党的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