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2011年10月5日第68期学者论坛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侵权责任法作为私权保障法,它是通过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提供救济的方法来保障私权的,也正是通过保障私权来奠定法治的基础。大家知道,侵权法的名称叫责任法,而以往我们都把侵权法称为“侵权行为法”,那为什么不叫行为法呢?我认为之所以不叫行为法,一是责任法准确概括了侵权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也就是说,它主要内容就是通过认定侵权行为来确定法律责任。认定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最终是为了确立侵权责任。二是侵权责任法没有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要件,因为行为法就是强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因而侧重点在于对行为人行为的非难和谴责。我们强调责任法,就意味着即使是在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情况下,只要其具有过错,也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情况下,根本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要承担责任,这是符合侵权法救济功能的一个重要体现。三是行为法主要强调为自己行为负责,但是我们适用责任法是要突破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界限,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没有实施一定的行为但是也要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从而充分体现对受害人的救济。所以侵权法在表述上极少用“行为人”这个概念,而主要用“侵权人”的概念,概括了直接行为人之外,还有行为人之外的责任人,因此,我觉得整个侵权法都是围绕责任来构建的,正是通过责任的确定来实现充分救济受害人的目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侵权法的主要功能就是要发挥救济和预防的作用,围绕侵权法的救济目的,我想谈如下几点看法:一、要从多元救济机制出发来理解把握侵权责任的概念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且具有不可预测性,风险发生后如何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这是当代社会所要面临的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侵权法主要承担救济功能,但这种救济是有限的,我们在肯定侵权法救济作用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侵权责任的救济是有一些缺陷的,比如说它的救济方式是以行为人具有赔偿能力为前提的,同时救济过程有可能花费很长的时间、程序复杂,这些原因都决定了侵权的救济机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要充分全面救济受害人,必须将侵权的救济和责任保险、社会救助这两种救助方式结合起来,形成综合的救济体制,这样一种综合救济机制的形成和发展,代表了救济机制未来的发展方向,也代表了法治文明进步的一个方向。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第一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