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参与式行政”与中国行政法制模式变革研究》的阶段成果。撰写本文得到王宇飞博士生的大力协助,谨致谢忱!公众参与潮流和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从中国行政法民主化发展趋势的视角分析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世界民主化浪潮催生参与式行政的兴起,使之逐渐成为现代行政的制度价值追求和民主判断标准。参与式行政将公众纳入行政过程,促进行政的民主化、理性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参与式行政是一项逐渐发展中的系统工程,从中国国情出发研究参与式行政的法制模式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通过对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将为行政领域公众参与的法治化和最终实现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有效推动我国的行政民主和行政法治进程。关键词:行政参与行政民主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428(2011)04-0053-09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明确提出,应当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如何从法律角度保障公众充分了解和参与行政事务的管理和决策过程,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之义。因此,系统探讨和努力构建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并充分发挥其制度潜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本文对此试作探讨、略陈管见。一、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研究背景、基本概念和法治价值(一)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研究背景和基本概念传统的行政法理念认为,政府是社会的“家长”,理想或标准的行政管理活动要素和机制是“五个单一”:单一主体(行政机关),单一功能(通过管制实现秩序目标),单方意志(命令-服从),单一行为(仅靠命令、许可、处罚、强制等刚性、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单一依据(国会制定的法律,即古典的“依法行政”理念)。在此理念支配下,传统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强调行政活动的高权性,架构起以支配和服从为特色的行政法律关系———在传统的行政管理过程中,相对人只是作为单纯的行政管理对象,扮演完全被动的角色,没有积极参与管理过程的任何权利和权力可言,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也主要仰赖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的管理方式方法,基本上没有能够充分体现民主权利和民主权力的行政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