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页检察日报/2011年/6月/27日/第006版声音周刊参议如何实现对媒体权利的保护和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众所周知,一个国家对于媒体的行为必须建立相关新闻出版法进行法律规制,规定媒体的权利及其保护,以及媒体行为违法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侵权责任。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媒体的权利就难以得到妥善保护,对媒体的违法行为也就很难准确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没有法律对这一切进行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又该如何实现对媒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媒体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1987年,我国实施了民法通则后,民法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创造了一个新的办法,这就是,通过适用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来认定具有违法性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新闻行为为侵权责任,进而划清没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责任的新闻行为是合法的新闻行为,并对其予以强有力的法律保护,这种保护与规制便可以达到新闻法所能达到的法律调整目标。这样的创造,是通过司法实践来完成的。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后,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意识得到复苏,并且迅速成长,很多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媒体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形成了一个“告记者热”。这不仅是民众权利意识觉醒的标志,同时也是民众敢于向官办的媒体叫板,呼吁媒体不能不顾民众的民事权益而违法实施新闻行为。面对大量的这类案件,法官不得不进行审理,而审理就必须有理论依据,理论和实践就这样结合起来,从而创造了“媒体侵权法”的概念,并且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付诸司法实践,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媒体侵权法”不断发展,记录了中国在保护媒体权利和认定侵权责任方面所作的各种努力:在司法方面,法院审理了大量的媒体侵权案件。仅举一例,自1991年至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审结新闻侵权诉讼393件。其中侵害名誉权324件、肖像权49件、姓名权8件、荣誉权6件、名称权6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法律适用,法官划清了新闻自由和侵权责任之间的界限,对于合法的媒体行为予以保护,对违法的媒体行为认定为侵权责任,责令赔偿受害人损失,既保证了公众知情权,也维护了民众的民事权益。在政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各级法院审理媒体侵权案件的审判经验,对其进行整理,使之升华,不断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影响社会生活。如《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法律适用的解答》、《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法律适用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