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2012年第2期法律文化专题研究作者简介:马小红(1958-),女,汉族,山东青岛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BFX016“中华法文明模式研究”的中期成果;第七届中国文化论坛(2011年)研讨会论文。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8页。中国古代的“权力”理念———兼论中国古代社会的政体与法律马小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内容提要:中国传统社会的制度、价值观与西方确实有着诸多的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将“权力”视为治国工具,而西方先人一开始就对权力充满戒心。本文分析了孟德斯鸠、魁奈等西方启蒙思想家和梁启超等对古代中国政体的认识,并引申出一个问题,即如何定义中国古代社会的性质。中西不同的权力理念源于对人性认识的差异。先秦儒家认为“人性善”,对贤人始终寄予希望;先秦法家则认为“人性恶”,主张利用“人性”,加强君主的权力。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则坚持以法治限制人性,制约权力。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权是一个畏惧、荣誉、品德兼而有之的“混合政体”,中国的“传统法”是“礼与法”的共同体。关键词:权力政体法律中国传统社会的制度、价值观与西方确实有着诸多的不同。对“权力”的认识也是如此。从西方先哲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早在古希腊时,西方人对权力,尤其是最高权力就充满了戒心。直到近代,权力的限制问题一直是西方政治学、法学研究的焦点。而在中国,“权力”是一个中性词,政治家、思想家更为关注的是掌握权力的“人”。由此解析,对权力不同的认识造成了中西对法律认识的差异,西方社会将法律视为制约权力的法宝,而中国在强调权力对社会所产生的作用时则将目光投向统治者,尤其是最高统治者的素质———中国古人说,同样的制度,尧舜用之则治,桀纣任之则乱。如果再深入探究中西对权力认识差异的所以然,我们会感到,这种差异实际源于中西对人性认识的不同。对权力的限制,是希望通过法律遏制人们的贪欲,由表及里地达到社会的正义。而对人的关注,则是希望通过弘扬人之善性,使权力发挥正面的作用,社会公平主要通过人们的自律而由里及表地实现。因此,尽管中西社会对权力有着不同的解读,但他们却有着相同的目标,所谓“天下一致而百虑,殊途而同归”。一、问题的提出:“定义”中国古代社会的性质自近代中西文化大规模地交融以来,中国古代社会的定性就是一个国际学界聚讼不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