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报道57LegalInformation//2011.8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路径□韩大元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以宪法理念为基础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要坚持法治发展内在规律,不能以“法治”的名义突破法治的界限。社会管理的创新过程中能否突破现行宪法和法律法规?对此要明确,创新不是刻意突破现有宪法和法律的界限,而是更好地维护宪法、执行法律。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在尊重宪法、法律的前提之下进行,不能违反有效的法律规定。处理问题要有宪法意识在法治理念中,要突出宪法理念,切实维护宪法至上的地位。宪法体现了尊严、规则、法治等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规范基础。在现代社会中,宪法一方面是国家基本法律秩序的基础,而另一方面又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宪法的核心精神是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一种客观的价值体系,是整个法律秩序的价值判断的原则性规范,是公共权力所应追求的基本目标。处理社会现实问题要有宪法意识。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精神与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违反宪法、不尊重宪法的现象,在有些地方这种现象比较严重。有人在实际生活中感受不到宪法的社会价值与功能,认为宪法是可有可无的。这是错误的看法。特别报道58LegalInformation//2011.8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等诸多方面都面临改革,改革意味着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会产生各种矛盾和冲突。面对社会现实与宪法价值的冲突,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是,在通过法定途径做出调整之前,决策者不能以现实的合理性为由随意突破现行宪法体制的框架,否则就会破坏既有的宪法秩序,损害宪法的权威,最终不利于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社会管理活动中维护法治,集中体现在对一系列法治基础观念的认同,主要是公权力边界和私权利保护,即对政府等公权力机关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公权力要受到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制约;对民众的权利而言,“法无限制即享有”,尊重与保障人权。尊重与保障人权,一个基本要求是尊重人的尊严,树立人人平等的理念。如果公权力的行使者不依法作为,侵犯人的尊严,不但会破坏民众对法治的信仰,严重瓦解和破坏法治,而且会瓦解执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甚至会导致社会崩溃。全面树立尊重规则意识严格遵守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