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2011年第8期各科专论作者简介:杨建顺(1963-),男,汉族,山东招远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本文是作者承担的“北京市法学会2009年度专项课题”“科学、民主的行政立法与决策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主要内容是对作者近年来的相关主张进行系统性整合与完善。①参见[日]渡边洋三:《法是什么?》,岩波新书1979年版,第159页。②参见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③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6页。论科学、民主的行政立法OnTheScientificAndDemocraticAdministrativeLegislation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内容提要:现代国家的行政法必须是多元价值和利益的体现。作为规定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法,行政法必须以实现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同时为维护公民的利益,减少摩擦、冲突和抵抗,公正地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作为规定行政过程中诸种关系的法,行政法必须全面体现各方利益诉求,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地方利益。科学、民主的行政立法,须强调参与型行政的理念,在确保各类参与途径畅通,建构相应的救济保障机制的同时,注意避免“民主政治原则腐化”,以正当程序的理念进行权力配置。关键词:公共利益利益均衡参与型行政民主政治原则腐化正当程序一、利益多元性与行政法政策学在现代国家,价值和利益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向,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主张具有较强的发展变化性,因而调整各种权利和利益的基准往往并不一定就是客观的。①这就决定了现代行政在面对人民的诸利害对抗时,一方面要致力于调整诸利害的客观基准的探索和具体执行(法规范形成和执行过程),另一方面又必须基于极具政策性判断的基准来调整诸利害(政策形成和纠纷解决过程)。无论是否存在客观基准,现代国家都不会也不应当允许行政面对诸利害对抗而袖手旁观。建构科学、民主的行政立法机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政策性判断,成为行政实务得以公正而有效展开的重要基础性支撑。确立国家政策,编制国家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能动地推进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制度的创新,均衡和实现各种正当的权益,推动经济、科学、文化、教育、环保和福祉等,各行各业协调发展,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福祉及正义,都是现代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