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8页。〔2〕许中缘:“论违反公法规定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再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载《法商研究》2011年1期。〔3〕许中缘:《民法强行性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25页。编辑提示: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经过立法、学说、判例以及司法解释的共同努力,我国逐步形成了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合同效力制度。由于合同效力同时关涉私法自治的精神和国家管制的实现,因此近年来,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等问题再次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本期特邀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知名专家学者和资深法官共同讨论合同效力问题,以飨读者。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无效合同的判断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交易影响较大。我国《合同法》一个突出的亮点,就在于该法第52条第5项明确了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从而为正确认定合同效力、贯彻鼓励交易的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合同法》适用过程中,有关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上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从而使无效合同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较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结合《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谈一点看法。一、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一种合同类型,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就确立了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在学理上,该条规定属于引致条款。〔1〕这就是说,其本身不能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必须结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予以判断。也就是说,该种引致条款不能单独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判断,而必须要结合有关强行性规定,才能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具体判断,而这些效力性规定大多属于公法规范。引致条款通过引致公法的规定,使得公法与私法对具体行为的调整保持了一致性。应当承认,《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虽然属于引致条款,但较之于其所要引致的内容,是清晰明确的,即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