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BEIJINGRENDA北京人大2011.6BEIJINGRENDA研究与探索环境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体系被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但是,不论以怎样的标准进行划分,环境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都不能动摇,这既是对30年来环境法发展成就的坚守,更是对环境法独特理念的坚守。环境法所蕴含的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整体论”思想,要求环境、资源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都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法律价值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我国采用部门法体系的背景下,只有坚持环境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其所承载的独特的法律价值和基本理念才能得以保留和坚守。环境法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成为国家科学发展的法律保证和行为准则,就要克服“经济环境法”、“行政环境法”等错误观念的桎梏。前者是主张将环境法归入经济法,后者主张将其归入行政法。值得警惕的是,现在又有一种新的折衷的观点,就是对环境法进行分割,将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分别划归行政法和经济法,取消作为部门法的环境法。这种做法违背了我国30年来环境法发展的大趋势,与国际上现代环境法发展趋势也明显不同,而且可能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应该予以正确认识和纠正。30年来我国环境法逐渐顺应了现代环境法的发展趋势西方国家的环境法起源于环境污染产生的侵权,基本上属于民法上的特殊侵权,然后增加了生态保护,进而与人权结合上升为环境权,催生出以美国为代表的环境政策法。在美国没有部门法的观念,如果硬要把美国的环境法套个部门,只能说它的环境法哪个部门法都不属于,而是要求每个部门法都必须尊重它,不得违背它。日本也效法美国制订了环境法,考虑到大陆法的部门法传统观念,日本将其环境法冠以基本法。法国等大陆法国家则纷纷出台了环境法典,标志着这些国家的环境法具有了作为法律部门的条件。作为基本法或部门法的环境法,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为坚守环境法的理念而宁可牺牲环境法的财产和经济上的法律价值。前苏联与东欧则完全是另一种立法模式,表现为以自然资源法代替了环境法,再把自然资源法列入经济法的范畴,即环境法完全成为经济法的附属物,并完全或单纯地为经济发展服务。前苏联这种经济环境法的模式,是其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条件与计划经济相结合的时代产物。在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就不再坚持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环境法旧制,而是把生态权利法定为公民的基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