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规划法制建设������徐孟洲��摘�要�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是政策和法律相耦合的社会规范表现形式,它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促进与指导作用。在推进规划体制改革过程中,为科学编制与实施规划,要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发展规划法的关系,应当完善与拓展政策与法律相耦合的形式,明确政府规划行为的公定力,提高公众参与度,健全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制,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关键词�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规划政策�发展规划法�规划法制��作者徐孟洲,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每一财政年度都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五年要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各级政府以此指导全社会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计划和规划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国家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市场主体行为和全体居民都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然而,从目前计划和规划的制定、实施状况看,其权威性、稳定性、可操作性、可问责性和公众参与度等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加快规划法制建设,创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客观需要。本文拟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规划法制建设问题,从经济法理论层面作些探讨。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概念与性质分析��(一)计划、规划的词义分析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计划作为名词是指工作或行动以前预先拟定的具体内容和步骤;作为动词是指做计划。�规划和计划并无本质差别。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规划作为名词是指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如制订规划,十年规划;作为动词是指做规划。�计划和规�43�����参见注�,第513页。参见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43页。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61章�完善规划实施和评估机制�。本文系作者主持的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重大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1030287)的阶段性成果。划在英语或法语中是同一个词(plan或programme),是指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对未来的行动所作的设想和部署。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主要标志,就是其行为或多或少、或长或短都有某种预先的安排或谋划,这就是计划或规划。�有学者认为,规划既是对未来行动结果(目标)的预期,也是对实现其结果的行动的预先安排,还是针对目标达成的行动过程中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