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理论与实务完美结合的合同法研究成果文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裁判尺度的差异就体现在对合同效力的认识差异上。可以说,一旦联系到丰富的个案,尤其是边缘性案例,很多关于合同效力的理论都失去了其解释力。刘贵祥同志在《合同效力研究》一书中,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致力于探讨合同效力中较为常见、极具理论难度因而也是极富理论挑战性的问题,需要有相当的学术勇气和理论品味,体现了其对民商事审判的一种关怀和担当,弥足珍贵,应值得充分肯定。本书令人印象深刻的一点,我将其概括为“形散而神不散”。所谓“形散”,指的是从形式上看,该书似乎是有关合同效力的论文汇编,章与章之间看似彼此独立、结构松散。所谓“神不散”,指的是看似松散的结构背后有着一贯的脉络和统一的精神。全书有明暗两条脉络。明线遵循着从合同效力的一般性问题到特别性问题、从实体性问题到程序性问题的顺序,体现了作者的思考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深化过程。“神不散”最主要的体现是贯穿全书始终的作者所秉持的解释论立场和方法。在确定了解释论的立场后,要想使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还有赖于解释方法的准确运用,这既需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方法论上的自觉。我们欣喜地看到,作者在《合同效力研究》中做到了。在该书中,解释论的自觉运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并未丧失其合理性的情况下,主要采主观主义的解释方法,侧重于采取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探求主观的立法意图,在不超出文义射程的范围内寻找合理的文义,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可预测性,这就是所谓的主观解释方法。二是在某些法律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现实的情况下,则采客观主义的解释方法。如行政审批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与计划经济联系在一起的,“计划经济就是审批经济”,当前审批事项过多、审批内容过细、审批权限过大,既在一定程度上违反合同自由与依法行政原则,也不一定就能实现外资管理的预期目的。但在行政审批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未经批准的合同的效力?作者在尽量尊重现行立法关于审批权设定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外资审批的性质、范围及效▲刘贵祥著《合同效力研究》述评力等问题进行客观解释,深入挖掘了长期被人忽略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认为未经批准的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有别于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效力性规范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