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23.2011程度上弥补了权利人救济无门的状况。然而,该方式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拒执罪同时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基于利益的被侵害,申请执行人自然享有诉权。在利益同时受侵害的情况下,尽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比个体利益重要,但就设定保护方式而言,在可以同等保护的条件下,以公诉前置限定申请执行人的诉权,对申请执行人的保护难以周全;二是在拒执罪立案难的现实情境中,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不到位,如以自诉推动案件及时进入审判程序,则能最大程度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三是以公诉程序终止为自诉条件,在时间上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延误,影响了申请执行人及时取证、及时起诉,最终影响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实践中,公安机关既不立案,又不及时做出不立案决定的情况比较普遍,申请执行人自诉存在较大困难;四是起诉条件较为苛刻,申请执行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且需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加重了起诉人的起诉证明责任;五是削弱了申请执行人的自主处分权利。对一般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调解、和解和撤诉,但对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自诉人不能调解、和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申请执行人的自主权利。而对拒执罪采取公诉与自诉并行的方式,减轻了申请执行人的起诉证明责任,保障了自诉人的处分权。(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录囚制度对完善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借鉴意义文/赵晓耕江琦中华法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古代的司法制度、理念及经验可为我们今天的司法改革及制度创新提供丰富的借鉴。其中,录囚制度因体现了慎刑思想,起到平反冤案的作用,成为古代较具特色的司法制度。我国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与录囚制度存在一些相似之处,都是通过对已决案件的重新审理来纠正冤错,但从近年来一些冤错案件的再审看,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明显存在纠正过迟的问题。而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是否正当也为公众所热议,审判监督程序的这些问题亟需改革。笔者希冀通过对录囚制度的研究,为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一、录囚制度概述录囚制度是中国古代纠正已生效判决中的错误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通过皇帝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的已决囚犯的复核审录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正确,并以此纠正冤假错案。录囚制度肇始于汉。汉初统治者吸取暴秦而亡的教训,在治国的指导思想上不再提倡法家所强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