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卷第6期2011年11月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HIT(SOCIALSCIENCESEDITION)Vol.13No.6Nov.,2011①2009年修订《可再生能源法》时把专项资金纳入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有关部门解释,由“资金”变为“基金”有助于发挥基金纵向管理的优势,同时降低了行政管理成本。参见证券时报:《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将改为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EB/OL][2010-05-04],中国电力企业文化网。http://www.dlqywh.com/qw3_oth/show/index.asp?user=10746收稿日期:2011-09-20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与立法研究”(07JZD0014)的子课题“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机制研究”作者简介:徐孟洲(1950-),男,湖南益阳人,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从事经济法、财税金融法、竞争法研究;胡林林(1979-),男,江苏盐城人,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生,从事财税法研究。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性质与制度设计徐孟洲,胡林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为保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大力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被确定为中国重大战略选择。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具有政府公益性基金的法律属性。中国应当根据其法律属性,本着“以人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的人文理念,尽快建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制度,并从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渠道来源、分配、公示、监管等实体及程序方面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关键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激励机制;专项基金中图分类号:A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1971(2011)06-0056-07一、问题的提出在能源及环保问题日益突出的当今世界,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在中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方兴未艾,但资金的投入不足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障碍。目前该行业不是一个充分竞争的领域,加上前期的投入大、效益低,导致其无法仅依靠市场在短期内实现规模化、效益化的目标。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大多采用专项基金、税收、财政补贴等多种激励机制来促进其发展。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各国加大了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设置力度。实践证明,这是行之有效的激励举措。中国自建国以来一向重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涉及发展专项基金的法律法规。21世纪以来,2005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