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3□刘俊海李培华构建消费维权机制切实保障改善民生“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发展新型消费业态,拓展新兴服务消费,完善鼓励消费的政策,改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积极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2010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的新主张。强调“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就是要更新维权理念,畅通维权渠道,扩展维权网络,提升维权水平,维护社会和谐。”这些论述均体现了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的高度重视,也是当前指导和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政策依据。作为不特定多数单个消费者的集合,消费者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因此,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消费环境,提升维权水平,就是提升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就是改善民生。历史和实践经验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企业、消费者协会及消费者等各个方面的不懈努力。一、打造法治工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作用(一)推进和完善立法,增加有效制度供给。大力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水平,做到有法可依。目前主要是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为中心,构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一般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卫生法》及其他法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等为特别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整体系。在此过程中,要坚持“开门立法”,集思广益,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大力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创新,优化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配比关系,引入后悔权等为代表的新型实体权利,探索和增加小额仲裁、诉讼及集团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此外,制度建设还要妥善处理好创新与守旧的关系,立法要力争做到适度超前,走出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历史窠臼,增强法的可操作性。(二)强化依法行政,开展消费维权执法监督。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列举了九种应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等,是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消费维权执法的重要法律依据。政府主管部门除自身现场执法外,还应该开门受理投诉,采取网络、电话语音、书信等方式,广开举报投诉渠道,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