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阅读CoverTopic深度阅读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及相关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全面修改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是必要而迫切之举,这是各界的共识。但是,关于如何修改《拆迁条例》则“存在很多不同意见”,“大家意见分歧比较大”。国务院法制办于2007年着手起草、研究条例草案,2010年1月29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0年12月15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行政法规颁布施行前史无前例地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一方面体现了政府部门对民意的充分尊重以及公开立法、民主立法乃至科学立法的良好态势,另一方面恰恰也反映了该领域问题的复杂性,同时表明目前的规定在内容和方式方法上存在诸多问题。与《拆迁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和《二次征求意见稿》均有突破性进展,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没有正确理解和把握“拆迁”与权利实现的辩证关系,《二次征求意见稿》仍有许多“拆迁”与权利实现的辩证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思考8中国土地·2011年第1期●在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未修改的情况下,对行政法规进行“推倒重来”式的修改,在立法技术和制度完善层面难以实现法制统一、承前继后、精雕细作的补充完善之功。在贯彻执行方面将难以达到令行禁止之效,无法走出制度安排被扭曲等困境。●值得提倡的修改方法,应当是首先修改相关上位法,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修改《拆迁条例》,并对其他相关法规范予以“一揽子”式协调完善。修改《拆迁条例》首先应当对《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是否存在抵触、存在哪些抵触进行辨析,并有针对性地消除那些真正的抵触。●公共利益不是一个静态的、确定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的、不确定的概念,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国情和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解释。所以,应当从程序上加以完善,规定相应的利益衡量机制,以适应一直在变化、发展着的形势。采取静止不变的列举方法来理解,即使有所谓“兜底”规定,依然很危险。●应当将行政强制执行权还给行政机关,同时致力于相关执行和监督程序的充实完善,尤其是应当充实和完善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程序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