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环境保护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制保障而言,《条例》有许多值得肯定的发展,但也存在有待改进之处。公众参与环评的法制进步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正式开始实施。《环评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创设了公众参与专项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法律制度,但该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设计缺乏可操作性,且范围有限。较之于此前的《环评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实施性规范性文件,《条例》在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如下进步。详细规定公众参与的形式《条例》首次详细列举了公众参与的形式,使得论证会和听证会的地位更加突出。如第13条第一款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对公众参与规划环评的形式增加了立法列举,这也是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相关内容的立法巩固。《条例》第13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该规定将遇有重大分歧时必须举行论证会或听证会、不得以其他方式替代公众参与定为强行性规则,有利于防范现有实践中通过小范围调查问卷等方式“悄无声息”地进行公众参与的“偷梁换柱”行为,保障贯彻环评法立法目的。增加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理由的规定《条例》第13条第三款规定了“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而《环评法》第11条第二款仅要求“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条例》第22条第二款要求,除需要保密外,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申请查阅。可以说是对此进一步的呼应性规定。可以预言,规划编制单位被要求其同时对采纳与否的理由作出说明,这将对编制主体形成压力,迫使其认真对待公众的意见,不得随意决定不予采纳。完善环评报告书的审查制度《环评法》仅第13、14条规定了审查小组的环评报告书审查制度,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条例》则将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