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法研究文章编号:1001-2397(2012)02-0050-09收稿日期:2012-01-08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无线电频谱利用的法律调整”结项成果(证书号20110919)作者简介:张新锋(1977-),男,河南南阳人,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郭禾(1962-),重庆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的开放性设计张新锋,郭禾(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16005;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我国传统上僵化的频谱监管没有确认无线电频谱使用人的民事权利,不利于电信市场的竞争和技术创新。而《物权法》对于无线电频谱国家所有权的规定混淆了“民法之物”和“公物”,背离了频谱使用权开放性的改革方向。应当将频谱资源所有权界定为公法所有权,进而将经行政许可获得的频谱使用权确认为准物权,准用民法规范,允许其自由交易,合理设计其取得、期限、内容以及效力,从而增强频谱资源利用的开放性和灵活性,鼓励投资和竞争,激励创新。关键词:无线电频谱使用权;公物;准物权;创新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2.06一、导言蜂窝电话、2G、3G、4G等无线通信技术升级令人目不暇接。无线电通信是指在发射端把信号调制在无线电波上,利用其载波性能将信号传播到接收端的电讯方式。频率表示在单位时间内波动的周期数,频率和相位决定电磁波的运动状态。单个频率无法实现通信功能,一定数量频率组成的频带即频谱是射频技术的基础。因为频谱是主要电信资源,使用者希望能够公平、透明、公正地获取频谱使用权,并得到法律保障,以便在电信市场上公平竞争。射频技术的产业应用始于1844年的莫尔斯电报机,其受到法律关注始于1912年的泰坦尼克号沉船事件,政府据此认为频谱的利用需要受到管制,以避免信号干扰。对于频谱利用的监管通过分配频带的手段实现。受技术限制,人类目前能够利用的频带是3000Hz到3000GHz范围的频率组合,法律意义上无线电频谱也指上述频带的频谱。因为频谱是无线通讯的信道或者载体,频谱监管和频谱使用权设计会影响无线通信技术的创新效率和电信市场的公平以及充分竞争。根据配置的手段不同,普通频谱可以分为开放使用(openspectrum)、“命令-控制”(Command-and-ControlModel)使用和市场竞争[ExclusiveRights(PrivateProperty)Model]使用三种模式。开放使用是指频谱处于开放状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不存在政府或者私人的控制。“命令-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