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页法制日报/2012年/8月/22日/第012版法学院法学前沿多角度把握我国的无效合同制度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博士生导师无效合同是指违反了生效要件的合同。具体来讲,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因此不发生效力的合同。由于无效合同的类型比较多,而且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因而有必要对合同无效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一是必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判断是否是无效合同时,首先要遵循的判断标准就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不能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无效的依据。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时候很难找到或者过于原则,大量真正针对具体个案能够具体适用的都是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于判决能否援引,或能否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无效的依据?笔者认为在原则上不能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依据。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如果要在处理确定无效合同中发挥作用,只有在如下这几种情况中才是有意义的,其在裁判中才可以援引的。一是有上位法作为依据;二是有上位法的授权。三是公共利益的标准。二是违反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的标准,与原来笼统的违法的概念相比,取得了很大地进步,实现了对无效范围的严格限制。由于合同法是任意法,《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非常少。因此,在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时,很多情况下不能从《合同法》本身去寻找根据,还应当从其他特别法中去寻找强制性规定。这就决定了在无效的裁判依据里,如果是强制性规定,可能要援引特别法。三是必须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所谓效力性规范,是指违反了直接决定合同效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法律法规已经明确指明违反这种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或者明确指明了一旦违反这种规范,合同将不成立或无效。如果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显而易见这就是效力性规范。其次,要借助立法目的的解释来判断。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规则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必须要考察法律设置这一规则的目的。尤其应当判断法律设置这个规则,究竟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还是针对具体的合同行为而设置的规范?如果单纯只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实质上也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也不能将其看作是效力性规范。最后,在判断是不是效力性规范时要坚持公共利益的标准。处理合同无效案件应坚持的原则一、鼓励交易的原则。就合同无效制度而言,《合同法》第52条针对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