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5—6期(总第128期)论议会调查权的配置与限定胡锦光1温泽彬2(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0031)摘要:调查权是议会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议会监督职能强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议会调查权的扩张,监督“监督权”应成为宪政研究不可忽视的问题。从宪政原理及各国议会立法文本分析,议会调查权力配置及规范应遵循民主制衡、法治原则、分权原则、人权原则以及比例原则。具体包括:调查权应受到议会民主控制;调查成员组成应体现议会民意基础,多数党成员应占优势;调查权限应由宪法或立法明文设定;调查权应保持充分克制,体现谦抑性原则。调查权配置及限制也与各国(地区)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必须结合这些因素理性客观对待。关键词:议会监督;调查委员会;调查权界限;调查权配置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951(2011)(05-06)-0015-07*引言:议会调查权的现实问题不论议会内阁制或是三权分立制,监督政府(指行政权)均是议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故英国宪法学专家詹宁斯曾指出:“政府进行统治,议会从事监督”[1],威尔逊也说“严密监督政府的每项工作,并对所见到的一切进行议论,乃是代议机构的天职”[2]。从议会制度发展史来看,议会最初企图对政府实施全面的控制,但随着近代“行政国”日益强势,监督政府似乎成为一种更佳的策略。由于“行政国”出现加速了议会职权的旁落,议会为了强化对政府的控制,议会愈加重视并加强其自身的监督功能。问题就在于,议会监督功能强化之后,如何监督“议会监督权”成为宪政研究长期忽视的课题。以议会调查权为例,议会调查机构在历史上曾经留下一段极为不光彩的记录,20世纪50年代冷战时期,麦卡锡主义盛行一时,以参议员麦卡锡和众议院非美活动委员会为首搞的忠诚调查,既迫害了很多进步人士,且损害了美国的民主制度[3]。任何未受制约的权力都存在滥用风险,这正是本文关注议会监督权的最初动因。但国内现有的研究,基本上侧重于对议会调查权的正面的、积极的功能阐述,对其负面作用及其权力控制制度设计的理论论证少有系统充分的理论成果①。本文的出发点,即拟从代表性西方国家宪法(基本法)及相关国会立法制度入手,特别是结合各国议会议事规则相关立法文本②51*①②收稿日期:2011-05-25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8BZZ017)。作者简介:1.胡锦光(1960—),男,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