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论我国公益信托的设立徐孟洲[提要]公益信托具有不同于私益信托的法律特点。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尚不成熟,公益信托的设立存在制度混乱、干预偏多、成本过高、登记机关缺位等诸多问题,这些均不利于我国公益信托事业的规模发展。登记主义更适合我国公益信托事业发展,应当推进由设立的许可主义模式向登记主义模式转变,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托设立登记主管机关,从法律上明确公益信托设立登记的书面审查事项,创新与完善我国公益信托设立制度。[关键词]公益信托设立登记主义登记主管机关[中图分类号]D922.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14X(2012)05-0226-07“郭美美”事件①暴露了我国公益事业组织模式和结构的缺陷。许多人由此想到了公益信托,然而,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尚不成熟,公益信托项目在质量、数量与规模上都落后于许多发达国家。信托制度最先发源于英国,后来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得到广泛传播和发展。并形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的信托制度,特别是在公益信托设立程序上形成了登记主义和许可主义两种不同的制度模式。我国公益信托发展较为缓慢,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之一在于公益信托设立制度上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从这些现实问题出发,比较分析目前公益信托设立制度上两种模式的不同特点,结合中国公益信托发展实际,提出完善我国公益信托设立制度的建议,以促进和保障我国公益信托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一、公益信托不同于私益信托的法律特点信托依其信托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可以划分为私益信托(PrivateTrusts)与公益信托(PublicTrusts)两大类。②所谓公益信托,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将来不特定多数受益人而设立的特殊形式的信托。③任何公益信托项目的执行结果都会对社会全体或部分不特定主体的社会利益产生实质上的影响,所以公益信托与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各国信托法一般对公益信托都做出不同于一般私益信托的特殊规定。为了规范公益信托行为,保障公益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2001年我国《信托法》对公益信622托设立目的、原则和程序等做出了规定,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公益信托制度。公益信托是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特殊信托,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设立公益信托的特殊形式要件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不同的法律特征。第一,公益信托设立目的必须具有公益性。私益信托的设立目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