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朱大旗李蕊:论人大预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收稿日期:2011-10-20*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预算法的修改与完善研究”(项目编号:07BFX041)的阶段性成果。①朱大旗:《从国家预算的特质论我国<预算法>的修订目的和原则》,《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②JonathanKhan,BudgetingDemocracy:StateBuildingandCitizenshipinAmerican,1890-1928,NewYork:CornellUniversityPress,U.K.,1997,p.2.③现代“预算国家”,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财政上的集中统一;二是预算监督。论人大预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兼评我国《预算法》的修改朱大旗李蕊摘要:预算监督权是现代各国立法机关普遍享有的一种重要权力。我国人大预算监督权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现实中人大预算监督权的行使仍然存在一些难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运行的问题。《预算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家立法规划,为了能使人大预算监督权有效行使,应在《预算法》中明确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贯彻预算全面性原则,加强预算监督组织建设。关键词:预算监督;预算监督权;预算法中图分类号:D9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2)02-0104-08作者简介: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农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副教授(北京100872)随着1999年启动预算改革,我国开始迈向“预算国家”。目前正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的修改,不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它还涉及到经济、社会、政治和人的发展的方方面面,是纷繁复杂的利益大调整,是政策的选择与政治的权衡①。其实质是“重新塑造国家的治理制度和政治文化”②。《预算法》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是人大与政府权力的配置与制衡,预算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力。这一权力的有效行使需要在《预算法》修订中通过科学合理的具体制度安排来实现。一、人大预算监督权的界定1.预算监督和预算监督权作为现代“预算国家”所要求的两个基本条件之一,预算监督是指包括立法机关在内的各个主体对政府财政预算进行监督的活动,它贯穿于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以及决算等各个环节,既相对独立又与其他环节交互影响③。按照预算监督权的行使主体,可将我国的预算监督分为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其中立法(人大)监督是效力最高,最具权威性的监督,其实质是立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权力机关监督制约行政机401社会科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