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重点标志性研究基金项目“我国气候变化应对与低碳经济法治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周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梁文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讲师;李姗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8月27日表决通过的《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指出:要紧紧抓住当今世界开始重视发展低碳经济的机遇,加快发展高碳能源低碳化利用和低碳产业,建设低碳型工业、建筑和交通体系,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汽车、轨道交通,创造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发展模式向高能效、低能耗、低排放模式转型,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的不竭动力。2009年8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强调,“要培育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开展低碳经济试点示范”。交通运输业实施以“节能减排”为主要内容的低碳经济被列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优先行动领域之一。低碳交通运输的实施既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一致行动,也是加强我国交通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的重要契机。一、低碳交通运输势在必行(一)交通运输业的温室气体减排是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重要组成部份从世界范围看,交通运输是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根据2007年欧洲运输部长会议《减少运输二氧化碳排放报告》,200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来自燃油消费排放的二氧化碳中,交通运输(包括论构建我国低碳交通运输法律体系*周珂梁文婷李姗姗**摘要:我国交通运输业实施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既是应对国际气候变化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交通运输业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交通运输业实施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既面临挑战,同时也有更广阔的成长空间和发展机遇。我国交通运输业实施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政策的法律定位应当调整和提升,注重政策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借此推动我国交通运输业建设综合运输体系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进程。低碳交通运输业专门立法,可借鉴英国的做法,以可再生交通燃料义务作为切入点统领低碳交通运输业;立法上整合相关产业和经济活动;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交通运输业实施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面临更为巨大的压力和负担,因此它更需要相关领域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与配合,在法律修订中适时引入低碳交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