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页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9月/13日/第012版法学康菲公司溢油:中国现有法律框架已提供充分救济途径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哈佛燕京学者因海洋钻井采油导致油污的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及地区对此置之不理。蓬莱19-3溢油事故提出了如下问题:究竟在现有中国法律框架内,尤其是依据《侵权责任法》,如何令康菲石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海洋油污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与生态损害中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只要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海洋油污造成的损害属于典型的环境污染损害,其所造成的损害原则上包括如下两大类:第一,民事主体的人身与财产损害:如因接触污染物、食用污染食品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更为重要的是财产损害,尤其是纯粹经济损害,如因油污导致海洋养殖业的惨重损害。第二,生态损害。与民事主体所造成的人身与财产损害不同,生态损害体现为侵害了作为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此种法益并不属于任何具体的个人或者组织,而是属于一种极为重要的公共利益。由于公共利益并不等同于政府利益,因此政府组织并不必然作为生态利益的权利人。从目前各国普遍的做法来看,非政府组织如各种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往往成为提起保护生态法益的合法诉讼主体。现有法律框架已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基于上述两种不同的损害类型,在现有中国法律框架下令康菲石油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采取如下法律路径。首先,必须采取一切手段切实证明上述两种损害。例如,依据媒体报道,环渤海的渔民因海洋油污导致养殖业遭受重大损害,必须及时理清损失程度并保留证据,如可以通过具有公信力的方式取证(公证部门公证相关损害)。就生态损害而言,政府部门应承担损害证据收集的重要角色,尤其考虑到中国目前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在证据收集方面明显弱于政府,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必须承担起提供损害证据的任务,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油污权威报告。此外,要求加害人——康菲石油公司参加相关权力机关举办的公开听证会,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一种做法。如在丰田汽车案件、国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