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TsinghuaLawJournalVol.6,No.4(2012)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张翔*摘要当前的基本权利研究存在“破碎”与“稗贩”的弊端。此弊端的克服,有赖于基于我国宪法文本的体系化思考。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从“价值与请求权体系”到“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的发展,可以为建构我国基本权利的法学体系提供方法和内容的借鉴。体系化乃法学的基本思维,是法学达成其学科使命的基本致力方向。通过解释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章的两个概括性条款,第33条和第51条,可以建构初步的理解我国宪法下的基本权利的整体方案,并为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考框架。关键词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思维请求权价值概括性条款一、引言当前的基本权利研究似有“破碎”与“稗贩”二弊。〔1〕所谓“破碎”,指当前基本权利研究多为对单项基本权利之研究,而较少对基本权利基础理论,或者说“基本权利总论”的研究。这种研究容易因为强调某一项权利之重要性而夸张此权利的规范领域,忽视其在基本权利章中的地位,其与其他基本权利、其他宪法条款之关系。我们固然不能否认单项基本权利研究的意义和已取得的成就,但如果缺乏对基本权利的类型、功能、主体、拘束对象、限制、冲突、竞·21·*〔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感谢杜强强、柳建龙、白斌和《清华法学》匿名评审专家对于本文的修改提出的中肯意见。本项研究得到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项目编号11YJC820170)、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三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基础性研究课题(项目编号131087)支持。此二语取自梁启超对晚清西洋思想运动的批评,他说“坐此为能力所限,而稗贩、破碎、笼统、肤浅、错误诸弊,皆不能免。故运动垂二十年,卒不能得一健实之基础,旋起旋落,为社会所轻”。(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页。)一切不成熟的学术,恐皆难免此批评,也应当以此为警戒。合等问题的研究,则单项基本权利研究容易陷入重复,人人薄视传承、欲另起炉灶而又难免重复因袭。而且,从单项基本权利出发的研究,也容易被该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和现实状况所引导,并因为该领域的特殊性而走向对社会现实的实证描述和琐碎分析,无力概括总结,无法形成有效的对话和学术积累。所谓“稗贩”,就是指比较法上的草率借鉴。这种弊病有多种体现,比如,经过与他国宪法比较发现我国宪法并未规定某一项权利,则径直主张修改宪法以使“某权入宪”〔2〕,而不考虑依据我国宪法文本是否有保障此项权利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