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司法监管的整体思考———以司法推进金融法治为视角朱大旗1危浪平1,2(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100040)提要:遵循司法和金融规律及国情,要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提升金融司法层次水平,加强金融司法改革力度,健全常态有效沟通机制,以完善金融司法监管依据,提升金融司法监管质效,发挥金融监管合力,实现金融司法监管工作的科学发展。关键词:金融监管;司法推进;金融法治;整体思考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637(2012)05-0103-04要保证金融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从根本上说,必须依靠法治,需进一步健全金融法制,依法加强金融监管,[1]确保金融业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把金融办成真正的金融”。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应充分发挥职能,提升司法政策水平,以协调平衡行政干预,加强金融监管,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法治科学发展。一、可行性解读:实现金融监管目标司法有所能为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及市场退出机制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促进金融的稳健经营。通观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可以看出,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有三个:一是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二是保护业务当事人利益,三是促进金融业公平竞争。通过类型化的个案处理和适度的能动司法,与金融监管目标相契合,为司法介入金融监管提供了可能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有助于维护金融业稳健运行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一家金融机构如果经营不善或竞争失败,可能引发一连串连锁反应,产生第二次波及效应和银行倒闭的“第三者效应”。[2]而一旦国家金融体系产生危险,就会危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但是,作为从事资金货币融通的金融业,无论是信托业、证券业,还是保险业、银行业,从一开始就是以经营风险并获取利润为业的。[3]那么,司法应当在何种程度上介入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呢?我们认为,应基于金融监管客观要求和司法自身功能匹配,确立司法介入的合理限度,根据金融纠纷的特点,落实到司法体制上,就在于确立金融监管领域司法弥补成文法局限性的合理模式。司法介入金融监管一般产生于“治患于已然”,相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它更加侧重于化解金融风险。诸如,依法促成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