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JOURNALOFRENMINUNIVERSITYOFCHINANo.42010[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AFX012);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09JZD0020)①附件一/B所列国家是指《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和《京都议定书》的附件B国家。《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所列国家与《京都议定书》附件B所列国家基本重合,共包括37个工业化发达国家。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李艳芳[摘要]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已进入关键时期,各国通过国内立法特别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性立法来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表明:是否制定专门的气候变化法与一国所处的不同阵营、现有立法状况等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主要与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大小、应对气候变化的态度有关。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气候变化法,但借鉴已经有专门性气候变化法的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气候变化法应当成为中国的选择。[关键词]气候变化;温室气体;碳排放;气候变化法[作者简介]李艳芳: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一、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国际法源在哥本哈根会议召开之前,全世界都对它寄予了无限的期望,然而,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结束,人们的期望转化为失望。仅具有“政治指导作用”的《哥本哈根协议》使人们陷入了对未来签署具有约束力的“2012-2020年中期减排目标”的不确定性的忧虑之中。但是,无论如何,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这些不同的责任和义务成为影响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决定性因素。发达国家或者说附件一/B所列国家①,“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载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及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1]这就是国际社会所说的发达国家所承担的有确定的目标和时间表、并且量化的“强制性减排义务”。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减排指标也不同:欧盟统一减排8%,美国减排7%,日本减排6%,挪威增排1%,澳大利亚增排8%,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