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3期No.32012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inanJournal(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总第158期SumNo.158【人格权法立法研究专题】栏目主持人:王利明主持人语制定一部科学的中国民法典,是这个时代所有民法学者的光荣与梦想。在《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陆续颁布实施之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主体内容已经具备,下一步的任务就是制定《人格权法》和《民法总则》。而在现阶段需要重点研究的,便是人格权法的内容。人为万物之灵,人格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之所在。人格权关系到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尊严、隐私等多种权益,也关系到其他民事主体的多种权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现代社会,可以说,人格权不仅关系到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更是构建一个有序、和谐的社会之基石。人格权益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对于这一点,我国学界并没有争议。在人格权法起草制定过程中,存在的争议之一,便是人格权是否应该单独立法。在传统大陆法系中,人格权的保护或纳入总则的民事主体权利中进行保护,或通过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客体)予以解决,没有正面研究或者阐述人格权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在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实施一两百年之后,我国民法典的立法是仍应沿袭上述模式,还是应时代变化而革故鼎新,这是我国民法典立法者需要直接面对并作出回答的问题。值此之际,《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开辟专栏,对人格权立法中的重大争议问题邀请专家学者畅所欲言,形成专文,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专栏发表的四篇文章,都旗帜鲜明地对人格权法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自身的观点。拙作《人格权法制定中的几个问题》一文,提出当前民事立法应当加快人格权法的制定,并将人格权法作为未来民法典中的重要一编,因为侵权责任法不能替代人格权法,民法总则也不能完全包含人格权法。我国应该制定人格权法而非人身权法,并对人格权法制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如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特殊主体的人格权及人格权的行使进行了探讨。姚辉教授的《关于人格权性质的再思考》一文,提出对于人格权性质的认识折射出对待人格权立法的不同立场和判断,并且直接影响到未来人格权法制定的理论基础和结构设计。姚教授指出,以民法典体系化的思维来考量人格权的性质,就应当坚持人格权法的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