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卷第4期上海财经大学学报Vol.14No.42012年8月JournalofShanghai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Aug.2012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50(2012)04-0025-08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地方实施吴宏伟,谭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摘要: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对垄断行为的执法权由中央执法机构享有,地方相关执法机构只有获得授权后才享有一定的执法权。这种制度安排不利于对地方市场上垄断行为的制止。反垄断法治发达的国家有反垄断法地方实施的实践,而我国反垄断立法却忽略了这一内容。反垄断法地方实施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我们需要在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中对其加以规定,进而全面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以实现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关键词:反垄断法;地方实施;地方垄断行为;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完善收稿日期:2012-05-28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反垄断法地方性实施问题研究”(项目编号:42316027)作者简介:吴宏伟(1952-),男,上海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谭袁(1987-),男,湖北巴东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已三年有余,然而地方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究其原因,是因为《反垄断法》中仅规定了中央执法机构的实施机制,而没有赋予地方相关机构执法的权限。虽然依据《反垄断法》,省级政府相关部门依授权可负责一定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但此并非其固有权力。从理论上讲,中央执法机构有能力对地方市场上的垄断行为进行查处,但实际上却全然不可能。地方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规制,不仅影响地方乃至全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也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宗旨。因此,反垄断法地方实施这一问题日益凸显出其重要性,亟需从理论上对其展开研究,以健全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一、地方垄断行为的界定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并受《反垄断法》的规制,其基本的依据在于将其放在相关市场理论框架中予以考量。“所有垄断案件的处理都是从市场界定开始的,借此以查明被告是否拥有垄断力,而这是确定被告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