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的法理和制度变迁黎建飞*内容提要从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的社会化变迁,劳动法对民法中的两大基本原则“平等”与“诚信”进行了理念上的更新,矫正了形式平等并升华了一般诚信,转向了劳动法中的实质平等和最大诚信。从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到变更,雇佣契约与劳动契约的法律调整呈现出不同的价值评判及处理手段。通过退休年龄的实例分析,可以发现劳动契约被注入了社会保险、岗位资源等雇佣契约所不具备的社会化因素。从社会化的角度出发,劳动者就是弱者,劳动法必须突破民法视域下雇佣契约平等保护的作法,进而实现单方面倾斜性保护劳动者的神圣使命。关键词劳动法雇佣契约劳动契约一、理念阐述———平等与诚信两大基本原则的历史嬗变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的演进过程,经历了法律理念的变迁,进而折射到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具体而言,民法中的两大基本原则“平等”与“诚实信用”,在从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的转化中,在民法对劳动法的传承中呈现出重大变化:前者从形式平等发展到实质平等,后者从一般诚信发展到最大诚信。(一)平等原则: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的内容,将雇佣契约置于租赁契约的体系中予以规定,这是一种典型的对平等主体之间契约的法律保障。直至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将雇佣契约从租赁契约中独立出来,专节规定“雇用合同”,来处理不具有从属性的雇佣关系即以双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平等作为预设的前提进行的相关制度设计。然而,德国在1896年时已然开启了工业化时代,出卖劳动力的一方不仅在机器面前是弱小的,更基于维护自身及家人生活需要而依附于接受劳动力的一方,以致德国学者批评德国民法典关于雇佣契约的内容并“没有体现已有认识的影响”①,其不应是亦不再是农业时代那种给付与对等给付的债权合同关系。即体现在债法背后的平等精神:将所有人一视同仁的形式平等在“雇佣”的问题上,已经显示出调整力不从心的状态。原因就在于,民法包括其中的债法在内,以形式平等为根基,然而在市场自由竞争中,形式平等下的自由缔约最终导致了优胜劣汰的结果,这种结果明显呈现出一种强弱分化的态势,破坏了民法形式平等的根基,极端者甚至认为由于民法的根基不存在,民法已经濒临死亡。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制度则关注到了这种由形式平等发展成了不平等的现象,为扭转不平等的负面影响,对弱者进行强于强者的关怀、保护,区别对待弱者与强者,以达到优胜劣存的实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