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HUMANRIGHTSHUMANRIGHTS自2004年起,欧洲人权法院开始了以《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以下简称《第14议定书》)为主要依据的新一轮改革。解决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日益膨胀的个人申诉之间的矛盾,是欧洲人权法院改革的重要使命之一,而提高法院对个人申诉的处理效率,实现人权救济的有效性,则是改革的重中之重。2009年10月1日,旨在提高欧洲人权法院处理个人申诉效率的程序性规定——《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之二》(以下简称《第14议定书之二》)生效;2010年6月1日,《第14议定书》终获生效。那么,《第14议定书》的实施效果如何?是否提高了欧洲人权法院对个人申诉的处理效率?对我国有何启示和借鉴?这是本文写作和关注的初衷。一、《第14议定书》出台的背景《第14议定书》的出台有着特殊的背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对《欧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正式建立了个人向欧洲人权法院直接申诉的制度,个人申诉程序成为一种自动和强制性的人权保障形式。由于《公约》缔约国数量的攀升和欧洲公众人权意识的进一步觉醒,使得个人申诉量不断增加。个人申诉量从1990年的5279件增长到了1994年的10335件,增长了96%;《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的实施效果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欧洲人权法院对个人申诉的过滤为视角●朱力宇沈太霞环球观察责任编辑:郭晓宁50HUMANRIGHTSHUMANRIGHTS1998年为18164件,与1994年相比增长了76%;2002年为34546件,与1998年相比增长了90%。面对日益膨胀的个人申诉,欧洲人权法院存在的处理能力问题凸显:2003年,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了大约39000件新的申诉,而到该年年底,在这些案件之前大约有65000件申诉正等待受理。①织、方法、程序和权限的变更来进行这一改革的。(一)审理组织与方法之变革1、独任法官与报告人(Rapporteurs)③根据《第14议定书》第4、6、7条的规定,由独任法官对一些不用进一步审查就可宣告不可受理或从待审案件列表中删除的申诉进行审理。在独任法官进行审判时,由报告人辅助法官进行审理。此外,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性,《第14议定书》第6条还设计了相应的回避制度,即如果申诉的被告是来自选举出独任法官的国家的个人,则独任法官不得审理。④2、三人委员会(Committee)由一个三人组成的委员会审理重复性的申诉。经《第14议定书》修订后的《公约》第28条第1款规定:当案件的根本问题涉及《公约》及议定书的解释或适用,该问题已经得到欧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