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第10讲虚假陈述行为第八节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证券欺诈行为,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977945028一、虚假陈述行为1.虚假陈述行为界定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对相关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据此,虚假陈述可以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几种情形。【特别提示】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②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③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对比】①虚假陈述还分为诱多型虚假陈述和诱空型虚假陈述。②根据虚假陈述发生场所的不同,分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的虚假陈述和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2.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1)责任主体①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2)行政责任认定的不同情形项目具体情形不予行政处罚(1)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2)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3)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从轻、减轻处罚(1)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2)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3)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4)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5)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4)相信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