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第15讲虚假陈述行为认定、民事责任等第十一节证券欺诈1.虚假陈述行为(1)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①《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的认定虚假陈记载: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误导性陈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重大遗漏: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和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提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也可能构成虚假陈述。【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其他责任人员;保荐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若非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信息,并不构成“虚假陈述”,而是违反《证券法》第56条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链接】虚假陈述通常表现为“硬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但是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软信息的披露)的过程也可能导致虚假陈述:第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第二,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第三,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②《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的认定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信息披露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第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的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第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的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第四,披露信息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2)虚假陈述行为的分类①诱多型虚假陈述行为人发布虚假的利多消息,或隐瞒实质的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