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更多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757123263基础班-苏第七章证券法律制考点2虚假陈述行为(变动)★★★【学习提示】本考点本身就经常涉及主观题,外加今年重新编写,因此有必要全面准备主观题。一、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1.积极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1)硬信息中虚假陈述的界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①虚假记载: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②误导性陈述: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③重大遗漏: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④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可能构成虚假陈述。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补充】“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可能构成虚假陈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依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公司法》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的,依照该法承担民事责任。【注意】诱多型VS诱空型虚假陈述(2)软信息中虚假陈述的界定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②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③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2.消极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1)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即使知悉相关应予披露的信息,其沉默本身不构成虚假陈述。(2)如果其将相关信息公开,也不构成法定的信息披露,而是构成信息泄露。(3)如果主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则属于利用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具体包括: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②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