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中宝-基础第七章证券法律制第二单证券欺诈的法律责【考点1】虚假陈述行为(★★★)(P301.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将虚假陈述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1)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2)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3)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提示1】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也可能构成虚假陈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依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公司法》规定的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的,依照该法承担民事责任。【提示2】预测性信息披露也可能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软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②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解释】通常意义的虚假陈述都发生在“硬信息”披露场合,但要强调的是,预测性信息披露也可能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预测无依据、未及时更正”等情形构成虚假陈述。2.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1)信息披露义务人(P308)①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原创不易,侵权必究第1陆中宝-基础第七章证券法律制(2)证券服务机构(P310)①证券服务机构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未勤勉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