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法中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无与伦比,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保险合同效力的问题,更是决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损害的发生、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及保险合同利益转移的准绳。各国保险法均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保险法》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基本含义:1.保险利益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2.保险利益是指法律上承认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可估量的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对人的效力对人的效力探讨的是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即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于何人的问题,主要是指对保险合同的不同主体的保险利益要求。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所对应的对象是被保险人。《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就是说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所对应的主体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所对应的对象是投保人。《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人身保险中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应是投保人,这是由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所决定的。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时间效力探讨的是保险利益必须在何时存在的问题。是在订立合同之际必须存在,还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即可。即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存续的起讫时间。或者说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保险利益应在合同存在的何种时段具有。也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是否存在的一个重要标准。财产保险中,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