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18156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长三角区域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高标准市场体系,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重要意义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提出了到2025年长三角区域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跃居世界前列的目标。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内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扎实推进长三角区域司法保护协作,对于大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维护公平竞争,提升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城市发展能级,增强区域竞争力与内生发展动力,推动区域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本原则1.坚持法治原则。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法治成为营商环境建设的最好品牌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发挥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有利于营造市场统一开放、规则标准衔接、要素自由流动的发展环境,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2.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贯穿于知识产权保护全过程,完善与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积极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3.坚持最严格保护原则。持续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综合运用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力度、减轻举证负担、行为保全、刑事制裁、从业禁止令等手段,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加大知识产权尤其是关键核心技术、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激发知识、技术等市场要素的活力,以高质量的司法供给保障长三角区域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4.坚持系统保护原则。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和一体化发展思路,聚焦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完善长三角区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