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F3: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1、公安机关=狭义的侦查(破案)+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6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侦察机关(双重领导)。法院没有侦查权、只有建议侦查权。法院没有刑事拘留决定权利,2、检察机关=狭义的检察(诉讼监督)+批捕+自侦+提起公诉3、法院:审判权依法行使;专属原则(任何机关不能行使)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无效: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只包括法院、检察院,不包括侦查机关;所谓独立是相对的,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要受到共产党领导,和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干涉,但不能行使。→法院独立包括:法院系统独立、单个法院独立(因为法院的上下级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且此种监督表现为事后监督,即必须在一审审判结束后按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察院的独立:是指整个检察院系统独立,而不存在单个检察院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院内部也不存在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因为检察院内部是在检委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院的一切决定权都在检察长手中);必须依法行使职权1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注:分工负责是前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保障。★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监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要求在15天内立案。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3.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以检查机关整体的名义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4.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诉讼和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