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期法治研究99超级平台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程雪军**摘要:在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超级平台将其运行、经营或管理的部分权限由传统的管理层下放至算法平台。作为一种人机交互(HCI)的决策机制,算法技术并非价值中立、完全理性的智能技术,其在一定意义上会将超级平台型企业的逐利本性发挥到极致,从而忽视企业应当具备的社会责任,并在实质上形成对消费者标签化的算法价格歧视。超级平台深度利用算法技术,往往具备公共性和私主体性的双重特征,其通过大量获取用户数据后实现“数据剥削”,冲破传统企业角色定位,享有类似公权力机关的资源调配和规则制定权并且可以实现对其他商主体的不公平欺压。然而,产生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现有法律,从根本上难以有效遏制超级平台算法价格歧视的异化风险。因此,我国需要采取新思路对超级平台的算法价格歧视构建反垄断规制体系:在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原则上,需要坚持从数据保护到算法规制原则,强化反垄断法与算法的二元共治原则;在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路径上,需要加强超级平台企业的数据合规建设,对消费者数据赋权以对抗“算法权力”,加强反垄断法与算法的共同治理。关键词:超级平台企业算法价格歧视决策机制数据权属法律规制*本文系上海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科技公司算法风险的系统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22EFX001)、同济大学理论创新项目“乡村振兴战略下绿色金融法治体系研究”(项目编号:4040142319/013)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程雪军,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经济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一、问题之缘起近年来,在网络数据日益沉淀以及人工智能技术深化发展的驱动下,各个生活消费场景(如电子商务、智能出行、餐饮外卖、旅游酒店以及网络游戏等)纷纷出现各种超级平台,并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平台类型与功能。然而,什么是超级平台?目前学术界与实务界并没有达成统一定义。不过,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颁布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可知,所谓超级平台,它是指同时具备超大用户规模、超广业务种类、超高经济体量和超强限制能力的平台:在用户规模上,其年度活跃用户数不得低于5亿人;在业务种类上,其核心业务不得低于两类;在经济体量上,其市值或估值不得低于1000亿元;在限制能力上,其具有强有力的限制平台商户接触消费者的能力。诚然,超级平台企业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