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财税系统,提升20%利润,降低企业风险个人以专利、股权等非货币性投资如何缴纳个税共建财税系统,提升20%利润,降低企业风险张金宝老师以其持有的一项专利技术(取得成本10万元)评估作价5000万元,投资到A有限责任公司,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1、按照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张金宝老师应该在专利技术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技术转让收入的实现,确认财产转让所得4990万元(5000-10),应纳个人所得税998万元,同时按照文件规定,可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比如张三可选择第1-4年分别缴纳1元税款,在第5年缴纳998万元税款。2、按照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只要张金宝老师在不转让这笔投资股权,就可一直享受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来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收入5100万元,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即应纳个人所得税=(5100-10)×20%=1018万元。需要提醒的是: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假设被投资企业按10年摊销专利技术,即:张金宝老师投资的A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可税前扣除500万摊销费用,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0年间每年能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累计减少纳税1250万元。案例:专利技术投资避税王先生、李先生最初各出资300万元成立a公司。1.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王、李两位与b公司达成重组协议,b公司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补价方式购买王先生、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权。其中,分别向两位发行价值3000万元的股份、支付300万元的现金,在此过程中两人各自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于2018年6月完成。那么,王先生、李先生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3000+300-300-100〕×20%】。2.王先生、李先生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两人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各自取得的300万元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税。剩余的280万元,其选择5个公历年度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2018-2021年度,各缴纳1万元,剩余276万元于2022年度缴纳(计划缴税时间可以是2022年12月)。3.王先生为例。王先生在办理280万元分期缴税手续后的第5年,仍有278万元税款尚未缴纳。此时他转让了部分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换取的股权,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超过278万元,那么他应一次结清税款;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不超过278万元,假设为1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