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每天检查卫生状况、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仓储条件等。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四、发现问题,应安排人员跟踪直至改正。五、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制作、销售等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等。六、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及时维修,有维修记录,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七、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备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或借用,过期、笔迹不清无效。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一、为了加强食品经营单位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二、购进食品或原材料时应当对供货方资格实行查验,索要供货方的经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等复印件和出具的相关票证。应检验检疫的,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经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三、购进食品或原材料时,经营者要对食品或原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