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内部审计工作基本要求1.1内部审计是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内部管理的规定,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开展的各种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1.2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实行“两个层次、双重管理、分层负责”,“上审下”与“同级审计”相结合,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适当分离的管理体制。1.2.1两个层次,是指集团公司原则上在总部和企业两个层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1.2.2双重管理,是指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接受本单位的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与管理。1.2.3分层负责,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关系上隶属于本单位,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独立行使审计职能,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1.2.4“上审下”与“同级审计”相结合,是指两个层面的审计机构,根据内部审计的地位和特点,选择恰当有效的审计方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1.2.5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适当分离,是指总部审计部门将审计业务执行与审计工作管理适当分开,并体现在组织机构设置上。1.3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与时俱进”的工作方针,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采用科学的审计监督和工作方法,努力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1.4集团公司及企业应自觉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积极配合审计监督工作,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1.5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署、国资委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2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2.1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2.1.1集团公司及企业本着“精简、高效、独立、务实”的原则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2.1.2集团公司总部设审计局,并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区域审计分局。2.1.3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区分下列情况设置审计机构:经营规模大、管理跨度大的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并根据所属单位的分布情况,设立审计派出机构。经营规模较大、管理相对集中的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可不设审计派出机构。经营规模较小、管理层次少的企业,可不设独立的审计机构,但应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2.1.4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撤并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等重大事项,企业必须及时告知审计局。2.1.5集团公司及企业应当配备与其履行审计职责相适应的专业审计人员,建立正常的审计人员内部岗位轮换和部门横向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