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合同是指本公司对外签署的除劳动合同以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等规范性文件。第二章合同规范第三条订立合同应遵循公平、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第四条合同文本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合同主体名称、住所等信息,应清晰、完整、准确、一致,应与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相符合。(二)合同当事人的签章必须真实有效。(三)合同中必须明确签订时间和地点。(四)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齐备,合理,合法,表述清晰。(五)合同的相关附件应完整的附在合同之后,并在合同正本中说明附件的效力。(六)合同中无文字错误,表述无歧义。第五条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金、报酬及税费、支付方式、履行地点、方式、期限、合同的有效期、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具体内容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第六条除指定交易书、证券回购协议、网上交易协议书、权证交易风险揭示书、要约申购及其它沪、深交易所规定以营业部名义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外,对外签署合同的主体只能是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七条凡是报批的合同必须是已由合同各方签署的,严禁使用盖章的制式空白合同。第三章合同的审查批准第八条合同由业务双方洽谈、拟定,法律事务岗负责合同的审核工作,同时参加公司法律诉讼等工作。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决定,可聘法律顾问进行专项审核和参与法律事务。第九条公司发生的人民币伍万元(含伍万元)以上的任何经营活动必须以合同的形式进行;人民币伍万元以下的经营活动,但涉及双方重大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也要签订合同。第十条合同的呈报部门在报批合同前,需填写《合同签署前期调查概况》(见附件1)的表格,同时有责任对签约对象进行资信调查,确定其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签约对象原则上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特殊情况下与合伙企业、自然人等非法人实体签约或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约,须对对方资信情况进行严格调查,要求对方提供法人授权或要求对方提供必要担保。第十一条合同按以下程序报批(一)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法律事务岗应对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用语是否准确、规范,以及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