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业部柜员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柜员业务操作风险、保证我行资金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柜员制是指单个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独立完成对公结算、对私结算、出纳等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的劳动组合方式。第三条柜员制的基本模式:分为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分柜制是指营业部根据部门内人员及业务情况,分设对公、对私、出纳等业务柜台,由单个柜台人员分别受理相关业务的劳动组织方式;综合柜员制是指营业部根据本部门内人员及业务情况,由单个柜台人员综合办理对私、出纳业务,或综合办理对私、对公、出纳等业务,并按相应的业务流程进行操作的劳动组织方式。营业部可以根据劳动组合的具体需要,同时实行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一)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二)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的柜员考核机制;(三)营业厅内应按规定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录像资料由专人保存。涉及现金柜台的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其他录像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四)涉及现金业务的柜台应按照要求建立全封闭办公区;(五)柜员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工作;(六)为柜员配备了合格的出纳机具、现金和凭证尾箱,以及其他必备的办公用具等。第五条实行综合柜员制除在满足柜员制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综合柜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不公能掌握现行所有柜台业务的规章制度,而且要熟悉业务系统的操作,具备点钞、识别假钞(假根据)等业务技能;(二)明确规定综合柜员的岗位职责和业务范围,且必须符合相应的岗位制约原则。第六条设立对私低柜,在满足柜员制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可使用图形前端系统和用于操作客户管理系统(OCRM系统)的电脑;(二)配备能够覆盖低柜营业区的监控设备,进行业务操作的监控录像,录像资料由专人保存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对于配有凭证尾箱的低柜柜台,应对每个工位安装电子监控设备,进行业务操作的监控录像,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个月。第七条柜员制模式的确定原则营业部应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部的业务种类、日均业务量、人员素质、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在严格区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的基础上,确...